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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8-09-12 16:48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第二批堵点中,“大学毕业生与企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回学校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手续时,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20项堵点问题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简化毕业生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和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手续时,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应当直接认定,不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佐证材料。学校对就业协议书有疑问的,原则上由学校通过信息化等手段予以核实,确需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并加强沟通和具体指导。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方选择并协商,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毕业生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凭据,一经签署,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

三、各高校要教育指导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务必全面深入了解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的有关情况,搞懂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就业协议书签署的规范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到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约定的事项必须依法合规、签订程序必须规范正当,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指导和要求毕业生诚信守信,有诺必践,真实就业;要教育和督促毕业生真实填写就业协议书有关内容,且一经签署,不得随意违约;严禁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就业造假。对失约失信的毕业生,要加强教育引导;对故意违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就业造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校纪校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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